温州乐清“乐助款”(第二季)乐清市处置办张守奎为何私分我父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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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楼
报告人:陈东晓,女,1980年1月16日出生,汉族,浙江省乐清市人,大学文化,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国贸大厦861室。
报告人陈东晓因其婆婆高秋荷集资诈骗罪一案而无辜遭受诛连,2008年3月10日乐清市政府、政法委下设的“处置办”以维稳为由强行**局将报告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刑事拘留,并于同年4月16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报告人在羁押期间,乐清市处置办张守奎强行将乐清市**局对报告人的暂扣款70万元划拨至处置办的帐户内。尔后,乐清市处置办张守奎又以案件“判缓刑”为条件,让报告人父母以“乐助”的形式交纳50万元的乐助款。报告人父母为了能使报告人早点出来,无奈只好满足处置办的要求。
报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历经一审、二审及报告人多次**,乐清市**局以报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证据不足为由,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了乐公**撤案字(2012)0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,决定撤销此案,报告人终于沉冤得雪归还自由之身。
综上所述,报告人认为乐清市处置办非法划拨的其“暂扣款”70万元及以“判缓刑”为要挟所索取的“乐助款50万元”应予以退还。乐清市处置办收取的该两笔款项既无事实依据,亦无法律依据,显属违法,其为行为严重侵犯了报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。期间,虽经报告人多次向乐清市处置办催讨要求退还,但乐清市处置办均已种种理由予以推拖。故此,特呈报告,恳请各级人大、市委、纪委、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加强监督,责令乐清市处置办立即归还报告人被非法侵占的财产,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、公正性,报告人深表感激!
特此报告
具报告人:陈东晓
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
附:1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2008)乐刑初字第1154号刑一判决;
2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2009)浙温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;
3、温州市乐清市**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乐公**撤案字[2012]03号。
报告人:陈东晓,女,1980年1月16日出生,汉族,浙江省乐清市人,大学文化,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国贸大厦861室。
报告人陈东晓因其婆婆高秋荷集资诈骗罪一案而无辜遭受诛连,2008年3月10日乐清市政府、政法委下设的“处置办”以维稳为由强行**局将报告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刑事拘留,并于同年4月16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报告人在羁押期间,乐清市处置办张守奎强行将乐清市**局对报告人的暂扣款70万元划拨至处置办的帐户内。尔后,乐清市处置办张守奎又以案件“判缓刑”为条件,让报告人父母以“乐助”的形式交纳50万元的乐助款。报告人父母为了能使报告人早点出来,无奈只好满足处置办的要求。
报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历经一审、二审及报告人多次**,乐清市**局以报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证据不足为由,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了乐公**撤案字(2012)0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,决定撤销此案,报告人终于沉冤得雪归还自由之身。
综上所述,报告人认为乐清市处置办非法划拨的其“暂扣款”70万元及以“判缓刑”为要挟所索取的“乐助款50万元”应予以退还。乐清市处置办收取的该两笔款项既无事实依据,亦无法律依据,显属违法,其为行为严重侵犯了报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。期间,虽经报告人多次向乐清市处置办催讨要求退还,但乐清市处置办均已种种理由予以推拖。故此,特呈报告,恳请各级人大、市委、纪委、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加强监督,责令乐清市处置办立即归还报告人被非法侵占的财产,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、公正性,报告人深表感激!
特此报告
具报告人:陈东晓
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
附:1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2008)乐刑初字第1154号刑一判决;
2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2009)浙温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;
3、温州市乐清市**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乐公**撤案字[2012]03号。
2012/4/26 19:58:40